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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布森在欧盟失去火鸟体型商标

欧盟知识产权局宣布吉布森的火鸟体型商标在乐器上无效。

在6月,吉布森在欧盟法院的上诉中败诉反对失去其使用飞行V型吉他的商标。现在,该公司又取消了一个乐器标志——这次是火鸟形状。

这一决定是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取消司于2019年10月11日做出的,与Flying V案有很大相似之处。

在决定中,取消部门考虑了火鸟的外形,并决定它“不认为这是明显不同于正常的电吉他风格”。裁决还指出,吉布森在2011年申请火鸟商标之前等了近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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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类似,取消该商标的申请来自于Hans-Peter Wilfer,他是Warwick和Framus的创始人和所有者,也是Flying V案的申请人。

Gary Gand Gibson Firebird

判决还驳回了Gibson的主张,即即使吉他的形状与专业音乐家和爱好者的特定品牌是同义词,这也不足以作为使用形状作为起源指标的理由。

法院表示:“吉他的外形可能只是一小部分专家和有鉴赏力的吉他手的商标,但对于一般的业余爱好者来说却不是,他们是在本案中评估独特性格的相关公众。”

然而,这项裁决只适用于吉布森的商标火鸟的身体形状与乐器。该公司在火鸟体型上仍有一个商标,与包括服装在内的其他大量领域有关。

欧盟的这一决定也不会对Gibson在其他地区(包括美国)持有的火鸟形状商标以及火鸟吉他本身的其他更详细的商标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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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最新进展可能并不代表事情的结束——EUIPO首次发现吉布森在2016年的飞行V形状商标,只是该吉他公司在2018年首次上诉,然后在2019年再次向欧盟总法院上诉。

我们已经联系了吉布森和沃里克就这一决定发表评论,如果他们做出回应,我们将更新这个故事。

阅读更多关于Gibson在美国的身体形状商标的持续争夺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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